
其实没有必要使用“翻译”这个词。当对象语言不包含在元语言中时,可以通过重新命名 或直接音译的方式产生“z”的实例(即填入“z”所在的空位的东西)。索姆斯的定义用“F(X)” 替代“z”,其中“F”表示一个序对的集合。如此构造的定义·D的优点在于, 它能够直接刻画指示亲子教育的内涵,同时还可以避免列举对象语言中的所有名字。双向条件式的右边不 再出现其它指示概念,词与对象之间的指示关系被还原为词所表达的对象之间的同一关系:一个名字 指示一个对象,这意味着,这个对象的另外一个名字与该名字指示的对象相同(“丁”的实例其实是 元语言中的名字)。因此,该定义也不考虑一个名字与一个语言外的事物是如何建立联系的,即不考 虑语言的初始指示与语言的使用者的语言行为之间的关系。它所表达出来的仅仅是, 一个名字指示一个对象意味着什么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一个名字才能指示一个对象,至于一个名字具体 指不什么,这个定义并不加以考察。因此,翻译的不确定性以及指示的模糊性在这里也不会对该定义 构成危害。该定义将语言与非语言的实在(并非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行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实在内 部(对象之间)的关系,即将一种复杂的跨领域的关系转化为经验领域内的简单关系。这种关系的 确立仅凭我们关于实在的经验而不需要借助对指示概念的理解,如“法兰西是法国’’表达的是一个 经验范围内的事实,它只需在经验范围内进行检验。尽管“法兰西是法国’’未必表达了一个物理学 的事实,但它在表达上的简洁、严格性及其经验的可判定性,使得这个定义符合温和的物理主义还原 论的要求。对于“法兰西是法国”所表达的事实,如果能够找到它们与物理学事实之间的条件关系, 那么该定义也不应该被强物理主义者拒绝。 这里所提供的定义的要点在于,它并不依赖于刻画语言与语言使用的行为之间的联系(其实菲 尔德本人也没有明确指出这就是他所意谓的那种因果联系)。一旦这种定义被给出,真概念的(温和 的)物理主义还原就不再是问题。因此,出于科学的目的,如果真概念无法在菲尔德所主张的强物 理主义的意义上得到还原,那么我们所应做的并不是放弃寻找适当的还原而将其置于无用之地,而是 努力寻找合乎要求的其它还原。菲尔德期望寻求一种近似的还原,而温和的物理主义还原论在这一点 上与他的期望是一致的。二者都肯定了对真概念作物理主义还原的正当性。区别在于,后者显然更容 易得到清楚的描述,它在理论的层面上使得真概念成为可以还原为某种(温和的)物理主义可接受 的概念,即科学上严格清楚的概念。
对我而言,回答上述第二个问题似乎容易些:法律与权威的关系命题并不是一种偶然。一种文化 是否有权威这个问题是偶然的,而且这种文化是否有法律体系这个问题也是偶然的。但不能因此得出 结论:一种文化只有在拥有权威概念时才拥有法律体系这种情况,也是偶然的。法律的一个必然特征 完全有可能是:那些生活在这种文化中的人或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拥有权威概念。但它真的是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把握一个重要的前提性条件:拥有权威概念并不要求人们对权威 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例如,让我们考虑一下我们自己的社会。显而易见,我们这些社会拥有权威概 念,但对权威的育儿问答却存在着尖锐的分歧。论者们普遍承认的是,人们有能力拥有他们无力解释的概 念。我的考察要比这更进一步:人们对于他们自己的概念也可能做出错误的解释。关于概念的说明, 并不是根据人们对它的思考来证实的,而是根据人们区分正确与错误地适用这个概念的方式来证实 的。再者,这种说明还会从其行为(亦即他们区分正确与错误地适用概念的方式)中挑选出某些特 征予以特别关注。它会忽略某些特征,并使其他一些特征成为人们理解这一概念的关键因素。因为它 超越了基本素材,正如所有的理论主张都必定会这样做的那样。它是经由各种方式做到这一点的。首 先,人们的行为并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对概念的说明会因为众人对概念的不完全把握而不同,而且 还会因为关于正确性的判断深受语境特征和语用因素的影响而与其他的概念相矛盾。语义学和语用学 之间的边界本身就是一个理论边界。其次,我旨在解释的这个概念并不是“权威”这个语词的含义。 你们可以说,它是这个语词在某些特定语境或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而使用时所具有的含义。因此,我并 不是在解释拥有进入某个建筑物(粗略来说就是享有这样做的许可)的权威意味着什么,而是在解 释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威意味着什么。正是确定何为概念的活动,亦即区分相关语词之各种用法的活动 以及确定某些这样的用法对于概念来说具有核心意义的活动,也同样是一种理论活动,因为它是由理 论考虑所驱动的。
李先生两个本体说从提出到展开为历史二元论,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反映了他的哲学思
想、主要是对唯物史观的看法发生了重要变化。虽然他表示认可“马克思关于生产工具、生产力、
科技是人类社会生存延续和发展的最终基础这一根本观点”,但又强调,“我只接受唯物史观上述核
心部分”。而对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关系”(当然包括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
决定关系)等等,李先生明确表示对其中许多观点是不赞成的。
笔者以为,这里有两点需要辨析清楚:一是马克思育儿心得的核心部分是否仅仅李先生所说的这
一点?二是是否真的如李先生所说,“逻辑上从‘使用—制造工具和生产力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推
不出这些理论”,特别是社会存在最终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
先说第一点。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并详尽论述了唯物史观的基
本原理,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些个人是从事实践活动
的、进行物质生产的”“现实中的个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这种唯物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
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
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即认为国家等上层建筑以及其上
的各种意识形态(观念)只是以一定时代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意识最终由社会存在来决
定。李先生把唯物史观这一最最核心的部分“遗忘”或者存而不论,这至少是对唯物史观的一种片
面和不完整的理解。